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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自查报告3篇 政府性债务自检自查报告

2023-03-25 08:23:21自查报告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政府性债务自查报告3篇 政府性债务自检自查报告,供大家品鉴。

政府性债务自查报告3篇 政府性债务自检自查报告

政府性债务自查报告1

  政府性债务情况自查报告

  莲都区政府性债务审计组:

  经查我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等有关资料,截止2011年底、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余额分别为、、万元、担保责任债务的余额分别为、、万元、救助责任债务余额分别为、、万元,其中(单位说明):

  特此报告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13年8月

  日

  注: 1、各单位是否存在负债都务必在8月5日上午11:30之前将该报告送回莲都区内部审计室(区教育核算中心吕水旺处)。

  2、联系人:吕水旺:电话:***(短号)

政府性债务自查报告2

  政府性债务情况自查报告

  莲都区政府性债务审计组:

  经查我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等有关资料,截止2011年底、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余额分别为、、万元、担保责任债务的余额分别为、、万元、救助责任债务余额分别为、、万元,其中(单位说明):

  特此报告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13年8月

  日

  注:

  1、各单位是否存在负债都务必在8月5日上午11:30之前将该报告送回莲都区内部审计室(区教育核算中心吕水旺处)。

  2、联系人:吕水旺:电话:***(短号)

政府性债务自查报告3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 举借

  第五条 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第六条 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