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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应用3篇(石家庄市督导组检查食品安全问题)

2022-10-14 14:36:35办公表格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应用3篇(石家庄市督导组检查食品安全问题)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应用3篇(石家庄市督导组检查食品安全问题),供大家参考。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应用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的紧急

  通

  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我省个别地方在土地流转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过程中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我市发生类似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意识,规范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得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否则,将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土地流转手续。要切实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承包地是否流转由农户自主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流转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土地流转的有偿性,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管哪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必须以农户作为流转主体,严禁村委会代农户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对涉及到承包地块变动,要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全面建立健全流转合同档案。

(三)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持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

(四)强化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目前,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绝大多数只确权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合并以前的自然村和未打破原生产小队界线的组农民集体未登记发证。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站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政治高度,做好“三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强化证书应用,落实凭证管地用地制度,切实让权利人看得见证,管得住地。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征地用地行为,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

(一)强化政府职能,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县(市)、区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征地工作的实施负总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保证征地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取得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违反规划、超计划批地用地。

(二)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要以《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冀国土资发【2010】51号)为依据,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户补偿安置费用。要加大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检查力度,杜绝发生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问题。严格按规定落实社保资金,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采取多种安置途径,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批准后,要及时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三)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集中清理批而未用土地。征地实施后,要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对国务院批准的2009、2010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尽快审核并及早实施征收供地;省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但至今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要尽快实施征地供地。对已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满2年未实施项目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城市,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城市建设用地,目前还未进行实施方案审核的,以及省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供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积极稳妥推进,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新民居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一)认真做好新民居已批项目的整改工作。要规范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管理,已批准用于新民居建设的周转用地,必须首先满足拟拆迁的住宅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得突破周转用地范围建设,不得设定抵押权,不得违规对外销售,农村用地区的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使用周转用地的新民居示范工程必须落实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新民居建设用地和废弃建设用地复垦置换,要统一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坚持局部试点、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原则,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严禁以新民居建设为由建设“小产权房”,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严格按照建新拆旧项目区进行整体审批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建设拆旧项目区严格限定在同一县行政区域内。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民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建新地块必须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用地要求供地、用地。新民居建设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民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

  四、认真开展清查,加大整改力度,坚决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全面彻底开展清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对辖区内所有新增建设用地逐一进行勘测核查,特别是要全面清查增减挂钩试点、土地流转以及批而未用等土地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对承包土地流转的收益权,严防截留、扣缴。农、林、水利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确保流转土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加大对第11次卫片整改落实力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牵头组织,国土资源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办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加大案件的查处和整改力度。对有指标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补办手续到位;对补办手续的项目必须履行查处程序,处理事处理人到位;对其它违法占地做到“六到位”,即行政处罚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纪检监察到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追究刑事和党政纪责任到位、拆除复耕到位。各县(市)、区查处整改进度情况,截止到6月15日。未能落实到位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汇报,说明不能落实到位的具体情况。对违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县(市)、区,市纪委、市监察局确定问责对象和方案,市政府进行先期约谈,省政府将于6月20日直接问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顺利通过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三)坚决遏制新的违规违法用地案件的发生。要严格落实石家庄市《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政府组织,充分发挥监察、公安、国土三部门组成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公室的带头作用,与法院、检察和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单位综合执法、联合行动,继续保持土地监管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新的违规违法用地行为。严格落实动态巡查、逐级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巡查监控,及时发现、有效控制违规违法用地案件发生。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工作 请示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

(共印8份)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应用2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42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200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沈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健全统一领导、条块结合、责任明确、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顿相结合、执法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巩固成果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到餐饮服务环节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我市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监控得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得到好转,餐饮服务环境得到净化,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基本消除。

  三、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严厉查处研制、生产和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整治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着力加强对米、面粉、食用油、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管。

(二)农产品种植养殖和流通环节。一是严查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和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蛋白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药物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二是建立健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对蔬菜和水果中农药残留,畜肉产品中磺胺类和“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以及水产品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抽查,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三是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加强抽检,打击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监督食品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跟踪抽查。加强高风险食品和重点食品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对达不到承诺保证或加工标准的企业,及时责令整改或依法予以取缔。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四)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清理整顿,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经营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检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施全面监控,加大抽检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可追溯,不合格食品全部及时退市。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整顿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对分散于城乡结合部、村镇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酒类经营业户的监管力度。

(五)餐饮服务环节。以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饭店、建筑工地食堂、集中聚餐场所、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农家乐旅游点、旅游景点和繁华地段饭店为整顿重点,进一步加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健康资格、卫生消毒设施、卫生管理制度等审查,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无证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集体食堂和重点餐饮单位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采购渠道,严厉查处采购不合格食品及原辅料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畜禽屠宰环节。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建立健全定点屠宰企业的检验检疫等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厉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和注水、注胶肉等非法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保健食品。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对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四、整顿措施

(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食品企业实行通报制度和责令退出行业制度。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核查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责令有关企业和单位下架、退市、召回。

(二)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自我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提高食品安全检测频次。建立覆盖各区、县(市)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开展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

(四)强化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推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资源、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五)规范食品行业自律行为。及时公布食品企业守法信息,建立网上公示问题企业和问题产品“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食品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按照国家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经费投入,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整顿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又要主动协调、互相配合,建立上下互通、横向联动、信息共享、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三)大力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步骤、大规模地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学习贯彻情况、整顿措施和成效,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信心。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知情举报等社会监督效能。

(四)加强督查,做好绩效评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将适时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石家庄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应用3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9]28号 【发布日期】2009-04-15 【生效日期】2009-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9]28号)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文)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来川视察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提出的“两个加快”的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局,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扎实开展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把食品安全整治与振兴产业结合起来、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维护食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整顿,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明显提高;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改善;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减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围绕食品安全的重点环节、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集中整顿。

(一)加强重点环节的整顿。

  1.农产品生产环节。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重点加强农药、兽药、渔药、抗生素、激素、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登记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打击非法经销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行为。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加快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粮食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水产局。

  2.食品生产环节。严把发证审查关,健全食品企业档案。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提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乡镇企业局、省食品工业协会。

  3.食品进出口环节。对出口食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追溯体系,完整的质量档案,并对原料基地、使用添加剂进行备案,坚持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全面运用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对企业进行诚信评价,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风险分析制度,实行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省乡镇企业局。

  4.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监督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等方面的审查、管理、检查、报告的法定义务,发现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加大对食品运输、仓储、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整顿农村市场和售假问题突出的经营者。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全省旅游景区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参与单位: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开展重点专项整顿工作。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其供应渠道。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肃查处在火锅、泡菜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参与单位: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水产局。

  2.打击私屠滥宰和白酒制假售假。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重点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窝点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上市交易。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酒类流通随付单查验力度,完善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强名优白酒和散装酒经营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行为,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勾兑、冒充白酒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参与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省乡镇企业局。

  3.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治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广告审批。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参与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开展边销茶氟中毒专项治理。要全面执行联合监管机制,严格实行边销茶生产许可制度,完善边销茶标准体系,推行边销茶生产经营索证、索票、检测、认证等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伪劣边销茶的行为。在已有科技攻关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研究,实现低氟优质边销茶的产业化生产。强化藏区安全饮茶宣传,倡导科学的饮茶方法,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

  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与单位: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三)整顿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1.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区域,是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源头,也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地区。在近两年来创建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基础上,落实乡(镇)政府牵头抓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紧密结合“维权网络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工作,积极建设“农资放心店”、“食品安

  全示范店”,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2.抓好重点场所整顿。抓好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食店、小餐馆、农家乐、学校食堂和生猪屠宰厂(场)等重点场所的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制造、使用虚假食品产品标识的行为,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违法犯罪团伙。

  3.抓好地震灾区食品安全整治。针对地震灾区食品生产、流通、贮存和餐饮等环节的基本卫生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尚未完全恢复的现状,继续抓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农产品销售企业、经销户的监管,监督生产企业严把原料关和加工关,加强灾区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加强灾后恢复和临时性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消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灾区食品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围绕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设定工作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任务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努力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能力。

  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纠风机构要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各项工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大对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监察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

  调动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整顿工作作为共同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协同合作,整合监管资源,完善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综合整顿局面。各项整顿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报送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集中执法力量,整合执法资源,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检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等不良做法。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对各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其他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又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高监管主动性。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整合和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开展食品行业不安全因素排查摸底工作,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区、市)三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对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

  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检测工作,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结果作为评估各地整顿效果的参考依据。

(四)加大宣贯力度,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法。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要围绕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把新闻报道和知识传播相结合,把曝光违法行为与宣传先进典型相结合,客观、公正报道。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省食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结合平安、和谐创建,拓展宣传范围,丰富宣传内容。引导食品相关行业中介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咨询和专业讲座,传授科普知识。

(五)加强督查总结,确保整顿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经常对照整顿工作所确定的目标,及时检查进展情况。对以往媒体曝光率较高、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和问题要重点督查督办,通过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省食品安全。要把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专项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相关工作信息,及时报送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情况。省政府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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