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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9篇(管理基金会会长职责)

2022-07-09 18:47:16岗位职责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9篇(管理基金会会长职责)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9篇(管理基金会会长职责),供大家赏析。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1

1、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2、负责监控和分析网络的性能和容量。 3.制定并实施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优化。 4. 协助评估新的网络技术。 5、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网络建设。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2

1. 协助分公司经理构建分公司物流管理体系。 2. 收集、分析和总结供应链、物流运作、仓库管理运作等数据。 3. 有效选择和管理第三方物流,带领团队完善物流供应链管理,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提高物流满意度。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3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护基金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若干《规范基金会行为规定(试行)》和基金会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会长领导、具体落实的财务管理原则财务部门;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资金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每年年初,基金会应根据上年度资金余额和当年工作计划编制预算。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年初预算分为受捐赠人限制的公益性支出预算和非限制性公益性支出预算。对于非限制性捐赠,应当提出当年的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本年度支出项目如需补充或调整,单个项目经费在1万元(含)以内,需经国务院批准秘书长、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由董事长批准;单个资本金10000元以上的项目需要召集董事会研究。 【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议协商】

第八条 每年年底,做好预算,编制预算报告,应向基金会董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送有关声明,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理事会应定期收到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收益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账户,对基金会收益实施专项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基金会募集资金和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服务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取得的净投资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明确权利和义务。捐赠人,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分别设立主体、单独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会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根据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收到捐赠现金或支票的,应当立即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并及时将现金或支票支付给银行。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账簿,登记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和金额。

  第十四条基金会收到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其他凭证,以相关凭证作为确认账面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证的,应当以其他证明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证明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注明的金额与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较大差异,应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的捐赠人,应当首先以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无法进行评估或评估后无法确定价格的,基金会不计算捐赠收入,也不得出具捐赠收据,应当单独登记。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董事、监事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挪用、挪用它。

  第十六条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保证公益性,构成向捐赠人返还利益条件的追加捐赠和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赠与,不得认定为公益性捐赠。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汇兑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销售材料、提供劳务、授权使用或者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计入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并不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计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目的的方向。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明管理费用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确需实现专项资金公益目的外,一般不超过专项资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资金的收支全部计入基金会账户,不得挪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不得开立独立账户,不得加盖印章。专项资金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补充】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会财产将严格按照与本协会章程有关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费用包括公益性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资助人的资金、物资和开展公益项目的直接运营费用。该项目的直接运营成本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人工费、专家费等;

(2) 发生的费用公益项目的设立、实施、监督和评估,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采购服务费等;

(3 ) 公益项目的宣传推广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采购服务费等;资产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实施该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资福利包括:

(一)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伤残)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2)理事会作为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贴和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城市交通费费用、差旅费、折旧、修理、租赁、无形资产摊销、资产存货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损失、审计费、聘请中介费等。

  第二十四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约定项目的直接运营费用、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的,按照协议列支; :

(1)项目的直接运营费用不得超过基金会规定的标准费用;

(二)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不计入公益性捐赠。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六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年度支出不得低于××%;相关规定]

(2)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本协会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由双方签署。经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约定资金的范围、金额、支付时间的,自协议生效后执行;

(3) 非定向捐赠 项目费用须经董事会批准;

(4)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应立即停止执行,并报请理事会裁定。

(五)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控制,确保捐赠物资及时足额分配,以标准化的方式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管理:××××××【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公益项目直接运营费用管理:××××××【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直接用于受助人的公益性支出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基金会的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和支票。 【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自行补充】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捐赠收据管理:

  基金会捐赠收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颁布的制度 实施;完善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购买、使用、登记、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接受捐赠和使用捐赠收入。

(1)捐赠票据是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由捐赠人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捐赠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2)基金会收到捐款后将出具捐款收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款收据或匿名捐款的,也应出具捐款收据,由基金会保存备查;非现金捐赠的,在完成捐赠财产的接收手续后,可以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收据。

(3)基金会按照收据编号顺序使用捐赠收据。填写捐赠单据时,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完整,每页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有错误,应单独填写。因填写错误等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印章或标明“作废”字样,所有副本应完好无损,不得私自销毁;

(4)受赠收据不得转让、出借、发行、交易、销毁、涂改,不得与其他财务收据和税收收据结合使用; >

(五)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和保管,由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捐赠收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必须为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出具捐赠收据 捐赠收据;

(2)捐款收据不得用于以下行为:1.募捐、摊派、募捐、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收受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 3.收受利益-以捐赠名义进行的活动;

4.接受捐赠除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汇兑等外,应使用其他相应的财政票据;

5.根据税制,税务发票; 6、捐赠财产未经基金会接受和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让给受赠人或第三方;

7.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评估后无法确认价格; 8. 交易所交易收入;

9.财务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严禁出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损毁、合用票据,不得超额捐赠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法案。

  第三十四条

  购买捐赠票据时,应检查是否有缺页、错号、破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退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捐赠收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注明姓名、数量、编号部分、损失原因及媒体声明材料等相关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保留已开具的捐款收据存根。

  第三十七条

  保存期限届满需要销毁的捐赠收据存根和需要废弃销毁的未使用的捐赠收据,应当登记并报送同级财务部门。经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务部门销毁。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时,在办理《金融票据购买凭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应当对已使用的捐赠进行存根留存账单。对未使用的捐赠票据进行登记,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验、划转或销毁。

  第三十九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基金会检查管理:××××××【待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审批权限:××××××【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的审批权限:××××××【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的授权和秘书长的批准权限:××××××【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务贷款应按上述权限审批。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支出超过总预算_%的,主席应当在理事会会议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导致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定期编制和报告相关会计信息,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按季度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有关收支预算,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八条严格的报销程序。坚持每一次事件都上报、及时上报,确保消费行为的诚信。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符合财务规定,有目的标记,经办人、领导签字及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当依职责拒绝处理或更正。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会计与出纳分开,出纳以外的会计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汇票;会计师不得兼任出纳,严禁一人办理货币金融业务全过程。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五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或辞职时,必须在_日内将其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4

1、现有客户营销业务的管理。 2、开展潜力业务的开发。 3. 协助市场分析师收集相关信息。 4、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相关档案并实时更新。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5

1、建立健全公司绩效管理体系。 2、负责公司内部绩效管理体系的推广和实施。 3. 设计绩效管理工具并负责推广使用。 4、组织监督绩效管理各方面的进展。 5、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模块的绩效管理结果,提出申请建议。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6

发布A

1。在处长、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全系统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年度预算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

3.强>

4。负责起草部门年度预算方案,科学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全系统年度部门预算;

5.负责根据预算单位情况,按规定程序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提出具体调整意见;

6.负责全系统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控制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和改变资金用途的支出;

7.负责全系统税收资金安全情况的调查分析,积极研究解决预算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8.负责核定政府下达的预算指标,负责预算审批;

9.负责组织、汇总、审核、上报部门决算,批准年度决算;

10.负责全系统财务支持人员的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

11.负责会计协会相关工作;

12.负责协助做好全系统预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3.负责与同级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

14.负责管理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B 内审员或其他岗位人员在不值班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7

学校教育慈善基金会相关职责

I.秘书的职责:

1.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领导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其他宣传活动,引领创新变革。

2.定期协助理事会主持会议,负责起草基金会工作计划、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工作报告。 3、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方案和使用计划。

4.负责与理事会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机构人员配置等重大问题。 5、根据理事会决议,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基金会资产的投资和运营,确保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

6.配合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上级财税部门完成对基金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7.根据基金会理事会的授权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实施,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工作机制。

8.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商务、外事或重要活动

9.负责协助处理基金会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10.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1.全面接受理事会和秘书长的领导,负责制定和实施教育基金会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

2.负责董事会的筹备、会议的组织和决议的执行; 及时向董事会和秘书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董事、监事的询问和监督,以及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会议事务、记录等工作。基础。

3.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国家政策,综合协调、综合衡量,签订捐赠协议; 跟踪捐赠的可得性,协调和履行协议义务,确保项目资金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4。建立捐赠档案,可查询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向捐赠人提供项目实施情况,实行透明化管理。 5、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组织董事会审批,监督检查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验收。

6.负责单位印章和证件的管理(不含财务)。 负责单位印章和许可证的申报、备案和年检。

7.负责报销单位内部费用。 负责基金会运作中的初审、整理账单、填写报销单、报销各种费用。

8.负责办公设备及家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登记、保管和使用。

9.负责合作、捐赠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和接待。 10、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基金会信息发布工作。 12、完成理事会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部:

1.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2.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和出纳工作。 办理各类捐赠(物资)的收缴手续,做好每一笔款项的存转;保持账目清晰准确,确保各项资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确保各类基金会计档案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3.编制本基金会上年度收支决算及本年度收支计划。

4.编制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编制基金会年度财产盘点。 5、按照规定和董事会决议,依法、安全、高效地运营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6.按照财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报告工作。 7、配合基金会接受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的定期审计、年检和评估。 8、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项目部:

1.负责项目管理、实施、监控、评估,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2.负责审核项目预决算的合理性、费用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确保项目支出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负责基金项目的规划、谈判、检查论证和审批。

4.负责基金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奖学金、教学奖助学金的评估和分配工作,以及实施其他支持建设发展的公益项目学费等。

5.负责管理基金项目的运作,监督基金项目的实施,努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6.负责教育、培训、咨询等工作。

7.负责与捐赠者和接受者的联系和网络活动。 8、根据部门总体规划,配合秘书长完成年度目标。 9、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制定本条例。在公益事业中。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利用社会各界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法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能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根据募集的地域范围,公募基金会分为国家公募基金会和地方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和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公募基金会;

(2)基金会拟以非大陆居民为法定代表人;

(三)原基金超过2000万元,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4)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地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监督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基金会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为公益目的设立;

(2)国家公募基金会的原始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地方公募基金会的原始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不少于400元人民币1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资金必须是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

(4)有固定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

(2) 章程草案;

(3) 验资证明和居住证明;

(4)拟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董事名单、身份证明、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有利于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2)设立目的及公益活动的经营范围;

(3)原资金数额;

(四)董事的组成、职权及议事规则、任职资格、遴选程序及任期;

(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遴选程序和任期;

(7)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制度;

(八)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九)终止条件、终止程序的设立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置。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的设立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资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名称、住所、负责人等文件。建议的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公益活动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和基金会代表处在基金会授权下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 申请表;

(2)基金会在境外合法注册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3)拟设代表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4)居住证;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海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公益活动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代表机构在中国大陆的民事行为,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样式、银行账号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根据公司章程

(二)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 因其他原因终止。

第十七条基金会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如果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将同时撤销。

  第十八条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20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5至25人。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以私有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在理事会任职。

  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主席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4) 基金会的分立与合并。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制作、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董事、其近亲属和基金会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查,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机关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现任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原出资来自中国大陆的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在执行期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已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违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并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基金会五年未撤销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

基金会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基金会董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属基金会进行任何交易。

非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监事、董事,不得在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及境外基金会代表处负责人担任基金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应当在内地任职中国每年。逗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募集和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事业范围活动。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捐赠和接受捐赠。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的详细计划。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挪用。

  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动的经营范围使用其财产;谩?/DIV>

当捐赠的物资不能用于符合其目的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于捐赠用途。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业务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性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资助项目的种类和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资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金用途和用途。

  基金会保留监督赠款使用的权利。受资助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协议。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实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撤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事业;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基金会的性质和宗旨,组织对基金会的捐赠。同一社会福利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基金

(二)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及其代表进行指导和监督。境外基金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活动;

(2)负责基金会代表处和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境外基金会协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募捐、接受捐赠、资助等活动,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依法接受税务、会计机关的税务、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变更任期和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年度审查合格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公众查询。 ,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询问,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并撤销捐赠协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后未登记或者撤销的以本人名义从事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一)申请注册时骗取注册,或者自取得注册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取消条件,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取消登记,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注册:

(一)不按照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 虚填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

(3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原创文章,均在文数知音网。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完成公益性支出定额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发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扣税款,在违法行为期间享有的豁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规定和章程,作出不当决策,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和专职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查封其登记证、印章和财务证明。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的基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奠定了基础。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表、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续展登记证书。 法规。

基金会管理岗位职责共9

1.负责村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检查工作。

2.负责村内水、电、气、热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3.负责村内环境绿化工作。

4.根据村干部和村长的安排,执行驱车任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5.负责车辆的登记(登记项目包括乘客、车辆的日期、油耗等)。

6.负责车辆管理、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7.做好车库清洁工作。

8.负责儿童村的安全保卫工作。 及时完成村长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