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花香范文网欢迎您!
花香范文网花香范文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优秀作文 > 观后感 > 电影电视观后感 正文

电影《潘作良》观后感3篇

2022-10-09 13:53:35电影电视观后感

电影《潘作良》观后感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电影《潘作良》观后感3篇,供大家参考。

电影《潘作良》观后感1

  老百姓的事就是天大的事

——观潘作良事迹有感

“潘作良,一位为民解忧、无私奉献的人民公仆!”在公司组织观看潘作良先进事迹后,我这样感慨。作为辽中县信访局局长,潘作良凭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对工作的无比热爱,为民解难、任劳任怨,直至病倒在工作岗位上。他心里始终装着老百姓,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这是怎样一个视群众如父母、待百姓胜亲人的共产党员啊!

  潘作良感人的先进事迹数不胜数:为党分忧、为民解难、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但在这其中,给我留下深深印象的是潘作良说过的一句话:“老百姓的事就是天大的事,不把群众的事情办好,就是不孝之子”,并且他作为信访局长尽心尽力的做到了将老百姓的事当成天大的事来办。辽中县粮食系统有36名因公致残的职工,多年来一直为解决伤残金而上访。潘作良同志上任后,用一个月时间逐户了解情况,研究分析政策,提出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一定经济补偿和困难补助的处理意见,这些伤残职工十分满意,称赞潘作良是务实爱民的好干部。当看到71岁的伤残职工马仁权失去右腿、上肢因拄拐而肿胀,潘作良同志就立刻协调县残联,为马仁权解决了代步车,还为他安装了假肢。马仁权老人逢人就夸:“潘局长比我亲兄弟还想得周到,他真是共产党培养的好干部!”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但这些事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潘作良作为信访局局长踏踏实实的为人民群众办事,真真正正的做到了将老百姓的事当成天大的事来办。

  潘作良的精神,工作态度值得我们去学习,去发扬光大。作为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努力认真对待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学习潘作良先进事迹的最好体现;将用户的事当成天大的事来办,将最好的服务展现给网通的每一名客户!结合切身,身为无线客户服务中心的一份子,为沈阳市100余万小灵通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通信网络是我们的职责所在,用户的感受就是我们的感受。当小灵通用户向我们反映无线网络信号不稳定时,我们应当切身的去体会用户的心情和感受:小灵通是我与其他人沟通的桥梁,桥梁不通畅,直接给我日常的联系与沟通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作为一个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优秀企业,就应当想用户之所想,及用户之所及,实实在在的为每一个用户做到优质的服务。因此,我们应当时刻监控在网运行的余个小灵通基站,保证他们都安全可靠的正常工作,使得整个无线网络稳定运行;当发现网络欠覆盖区域时,第一时间得出优化方案,使用户无论走到哪里都会享受到我们无线网络的优质服务;随着小灵通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我们不断的完善无线网络,避免网络拥堵的事情发生,使用户享用到沈阳网通通畅的网络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学习到潘作良为民服务的精神所在:“老百姓的事就是天大的事”。

  在我们踊跃学习潘作良先进事迹的时候,万众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在这举国欢庆的历史盛会到来之际,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的中国网通,我们应怀着饱满的工作热情,将潘作良的精神深入到我们的奥运保障工作中去,把奥运的事当成天大的事来完成,这样,才能让我们更好的学习潘作良的先进事迹,才能让我们在潘作良精神的鼓舞下更好的完成保障奥运通信畅通的工作,才能与全国人民一起力保北京奥运会圆满召开,才能让我们在每个网通人的努力下信心满满的朝着无限美好的网通未来大步前进!

电影《潘作良》观后感2

  尽 职 尽 责

——《潘作良》观后感

  作为一位父亲,他却经常忙到不能跟自己疼爱的女儿吃上一顿热饭;作为一个丈夫,他却从不考虑为自己心爱的老婆找份儿轻松的工作;作为一个儿子,他却不能对自己慈爱的父母履行自己简单的诺言;作为一个领导,他却丝毫不摆架子……一个节俭治家、奉公守法的领导干部,一位质朴的信访局局长,一名为了大家而顾不上小家的优秀共产党员,《潘作良》让我感触颇深……

  影片展现了一名刚正不阿而有血有肉的潘作良形象,他愿意将一位贫穷的老村妇当做自己的干娘,愿意为一名素昧平生的妇女得罪医院领导,愿意为广大村民与黑势力作斗争……

  潘作良的身上有很多优点,其中我觉得最值得我们学习的是他对工作的尽职尽责。为了工作,他愿意加班加点,愿意放弃与家人一同出去疗养的机会,换回的是齐春燕的胜诉——一名受害者赢得的公道。他关爱下属,亲自到医院看望老徐的老婆,并自己出钱为其找陪护以减轻老徐的负担。他廉政清明,不为老孙奉送的房子所动,毅然为百信铲除黑势力,还村民一个公道。他一心为民,克服种种困难让住了多年危房的老大娘可以在新房中度过一个暖冬……这些一切的一切都折射出潘作良对待工作的一丝不苟与尽职尽责,无愧于作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我们也应当向潘作良学习,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将其摆在第一位,并尽全力做好。不管在什么岗位,都应重视自己所做的工作,一切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将个人感情和利益带到工作中,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创造辉煌的业绩。

  虽然,正值壮年的潘作良已离我们而去,但潘作良精神将永世长存!作为党员的我们应当向潘作良一样多为他人考虑,认真对待工作,尽职尽责,勤俭节约,不追求奢华的物质生活,在生活和工作中起到榜样的作用,为创建和谐富强的社会而奋斗!

  xxxxx部xx

  2011年9月21日

电影《潘作良》观后感3

  电影《潘作良》观后感

  4月26日晚上,我们学校的党员教师观看了电影《潘作良》。看完电影,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潘作良同志一心为公,毫不利己,廉洁奉公的高大形象一直闪现在我的脑海里。

  潘作良同志是辽宁省辽中县信访局局长,2008年5月9日18时,潘作良同志因带病连续工作,突发大面积脑出血昏迷在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于5月10日病逝。

  潘作良当了十几年的基层领导干部,从不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办事,从不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信访工作是一个“闹心”工作,所见到的都是不顺心事。电影中信访工作人员说“来信访局的人没一个是笑脸,好像所有的坏事都是信访局人干的。”信访人自我戏言:做一段信访工作等于判了“有期徒刑”,长期在这工作等于判了“无期徒刑”。但潘作良不把信访工作当做麻烦事,他认为这是党和政府直接联系群众的“窗口”,更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服务的舞台。在信访局工作的607天里,潘作良始终坚持在工作第一线,他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审阅上访卷宗,亲自处理信访难题。上任不久,他就提出要转变工作作风,变上访为“下访”,走出办公室,走到上访群众中间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潘作良同志经常说“党之忧即民之难,干部做工作不能怕矛盾,怕困难,党的干部就是要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对于辽中县河西村几百个农民,因为在土地二次承包中没有得到土地,在冲击了村里的土地大户以后,准备群体进省城上访。信访局长潘作良赶到村里,被情绪激动的村民“围困”在村里,县委书记张书记赶到为他解围。这使潘作良更加感到信访工作的责任与艰难。当河西村的村长正准备将带头的二敢抓起来时,他说:“做群众工作关键是如何疏导,而不是堵。”他不是一个怕事的人,他做事经常会换位思考,把自己当做是当事人,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他向河西村的村民许愿自己一定给大家一个说法,他真的不负众望,说到做到。

  他经常对同事说“信访工作一头是党的重托,一头是群众的期盼”。潘作良同志以强烈的党性全力履行职责,架起党心、民心紧紧相连的桥梁。潘作良常和

  自己同事说:“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老百姓过得最不容易,没有难事不会求你,我们要把他们的事当作天大的事。” 对于因医疗事故被丈夫抛弃的齐春英,他对同事工作的不负责任提出严肃批评,同事不服气拿出辞职信的时候,他说“只要一天在工作岗位上,就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想办法为齐春英讨回公道。

“群众就是我们的父母,不把群众的事情办好,就是不孝之子。”对于老上访户大娘,他让同事为大娘买了新鞋,又将自己的名片送于她,让大娘方便联系自己,又叮嘱大娘自己有时间就去看她。大娘还是是信非信的离开了。不久他就亲自去了解大娘家的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为大娘盖起了一座一砖到顶的新房子,完成了老人几辈人的梦想。

  潘作良的妻子提出为自己调换工作时,他又说自己只是一个小小的局长,为自家人找工作、办事,没这能力。女儿提出要增加生活费时,遭到拒绝和他赌气,他教育女儿做什么事之前都要计划好,对待同学也不能只重表面,要真心相处!对自己的手机是否换新的问题。他说:“手机,只要是能接能打,不耽误事就行”!女儿问他为什么要生活的这么苦,他说:“人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既然身在这个岗位上,就要对这个岗位负责,对上访人负责,我的责任大啊”!

  社会的和谐稳定,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来源于社会矛盾的不断化解和减少。潘作良同志把群众的呼声当做第一信号,群众的事是当做第一要事。他是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凭着对党的事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对工作的无比热爱,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党分忧、为民解难,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直至病倒在工作岗位上。在潘作良身上充分展示了当代共产党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时代精神,充分反映了人民公仆为民解忧、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了新时期信访干部呕心沥血、扎实工作的优秀品质。

  我们作为一线教师一定要向潘作良同志学习。学习他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精神。凭着对教育事业的无比热爱之情,将自己的本职工作干好,积极学习,抵制诱惑,廉洁从教。要向潘作良同志学习,将社会和谐之重责牢牢记在心上,重视学生思想品德形成,为培养合格人才而努力奋斗!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