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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3篇

2022-10-25 12:43:47综合文库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3篇,供大家品鉴。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1

  附件2: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自助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规范、有序发展,本着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行社)在其已有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并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缴费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第二章 自助银行建设标准

  第三条 自助银行必须拥有独立封闭的营业场所,能提供全天24小时自助金融服务;安全保卫措施完备,安装有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监控、自动门禁和报警系统等。

  第四条 自助银行的建设,必须符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形象管理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统一标准和规定。

  关的其他设施。

(四)营业场所需是在商业街区、写字楼区、大中型社区、学校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或者依附于业务量较大、处于繁华地段的营业网点。

(五)自助银行建设必须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要求执行。

(六)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门和省联社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行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出申请,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后,才能正式着手建设。

  第十二条 自助银行建成并经设立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当地公安机关安全验收后,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向省联社报备并申请接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第十三条 省联社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将自助银行内相关硬件设备接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应于有权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有权审批机构提交开业延期申请。有权审批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自助银行管理员对于自助设备要定期巡查,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自助银行内办理业务时,遇到困难或出现异常情况后,向客服中心或自助银行的联系电话求助时,自助银行管理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自助银行内自助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自助银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自助银行时,其安全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助银行内外都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总行远程集中监控网络。室内视频监控装置应能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进行实时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现金装填过程操作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助银行所安装的视频监控装置,都不应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的操作密码。

  第二十八条 自助银行宜选用后装填式的银行自助设备,并宜设置独立的现金装填区。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其实施控制。

  取各种措施,并按安全保卫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启用应急处理方案,保障客户资金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七条 自助银行的安全防护设施发生损坏的,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行社未按规定申请设立和管理自助银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向省联社申请擅自筹建的;

(二)在自助银行内安装未经省联社、监察保卫处统一选型的金融自助设备、安全设施和监控系统的;

(三)已建成自助银行,但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当地监管部门和省联社批准,擅自开业的;

(四)自助银行因故停业,未按规定向省联社申请或备案的;

(五)自助银行因故停业,未按规定进行公告或公告没有达到规定期限的;

(六)擅自更换自助银行设备或变更自助服务业务内容的。第三十九条 未按规定管理自助银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助银行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100元至5000元经济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一)自助银行内各项客户提示、设备操作说明不齐全的;

(二)自助设备出现故障后,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到达现场并做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2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

  机构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持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向银行授信对象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分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性担保机构两类,政府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民营性担保机构是指由个人或民营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对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各行社的表内外本外币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机构担保的授信业务,各行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注重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不能降低贷款条件、违反贷款程序操作。

  第五条 各行社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担 1 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担保业务的决定权在担保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批权在各行社。

  第二章 担保机构准入管理

  第六条 申请与各行社合作的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其中,县级担保机构应不低于3000万元(含),且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金真实到位,没有抽逃现象。

  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担保机构,申请合作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含),1年内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含);其中,县级担保机构申请合作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含),1年内实收资本应达到3000万元(含)。

(三)信誉良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完善的担保基金补偿与增长机制。

(六)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担保的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较好,累计代偿率(累计代偿率=累计代偿额/累计担保额)不高于5%,累计担保损失率不高于1%。

(七)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各行社应优先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机构合作:

(一)注册资本达到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保证金缴存比例达到30%的;

(三)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出资超过实收资本50%的;

(四)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有风险补偿承诺的;

(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

(六)股东有持续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和风险补偿承诺的;

(七)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协议的。

  第八条 担保机构申请与各行社合作所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机构合作申请书;

(二)担保机构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与原件审核一致);

(三)担保机构前两个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的审计报告);

(四)担保机构为控制风险制定的相关担保制度,如风险管理办法、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等;

(五)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及合作协议,累计担保及在保情况;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保证金及担保额度管理

  第九条 各行社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十条 各行社要严格控制担保公司在行社担保总额,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其中确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基数为现金实收资本,担保机构担保总额=现金实收资本×放大倍数-担保机构在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一条 各行社按照担保机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合作条件:

(一)公司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的政府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民营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10倍;

(二)公司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的政府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民营性担保机构原则 4 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5%,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8倍;

(三)公司实力一般、管理水平一般、信誉一般的政府性的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5%,民营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20%,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5倍。

  第十二条 成立不满一年的担保机构首次合作保证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3倍。

  第十三条 对于民营性担保机构,如各行社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追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要求其在行社的存款不低于一定的额度等控制措施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各行社要严格审核担保机构缴存保证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严禁担保公司全部或部分利用借款人贷款资金缴存保证金,严禁担保公司通过从各行社贷款缴存保证金。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在各行社保证金必须设立保证金专户管理,在一家行社只能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且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保证金专户”,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也可以按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逐笔缴存,但必须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在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担保余额的约定比例。

  第四章 担保机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行社应指定一个分支机构作为担保机构保证金存放机构。该分支机构作为经办行社应落实专人负责担保机构 5 合作管理,建立监测台账,随时关注担保业务的质量、资金运作及代偿风险,按月收集担保机构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统计保证贷款余额、单户担保余额、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账户余额,时时跟踪监控,及时将风险情况报送行社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经办行社应建立担保机构管理档案,将担保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审批批复、担保合作协议、检查记录、担保台账以及基础资料等纳入档案一同保管,作为信贷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各行社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对拟合作的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撰写调查报告以及指导分支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合作担保公司准入的审查、风险提示、合作协议的起草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按季对担保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在保金额、担保贷款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出具评估报告,动态调整担保公司等级、担保总额等。

  其中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的范围包括担保责任期限内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行社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

(三)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及保证金缴存比例和方式、担 6 保放大倍数,同时明确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用于担保公司日常对外结算,在担保责任为解除之前,担保公司使用保证金必须取得行社的同意。

  第十九条 各行社合规部门负责对拟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合规审查。

  第二十条 各行社贷审会负责对合作担保机构准入的审批及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担保合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接受担保机构的合作申请后,应安排总部市场营销部门两人以上专人对担保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出具调查报告,按程序报送有权部门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状况、公司法人治理、信誉状况、是否存在违规投资业务、在其他金融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情况等,分析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业务开展状况、代偿能力以及内控制度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审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已担保业务的质量以及是否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各行社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其中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协议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

  办理业务前,业务办理机构必须核实担保机构担保总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保证金是否足额缴存,担保机构有无发生重大不利事项等;同时要安排两名以上专人到担保公司进行贷时核保,详细了解反担保情况,妥善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业务到期前十五天,业务办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并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结清授信业务余额。借款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可给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半个月宽限期,期满借款人未能还款的,五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主动划付代偿款项或同意行社直接在其保证金账户扣收,不足部分,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担保公司收取罚息。

  第六章 担保机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要严格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集中度风险,其中担保机构对单一企业提供的担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担保机构对单一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其自身实 8 收资本的10%;

(二)担保机构对单一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15%。

  第二十七条 已合作的担保机构如未能按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或出现下列风险预警信号,严重影响其代偿能力的,各行社应暂停担保业务的合作。

(一)担保机构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二)担保机构未能足额缴存保证金;

(三)部分或全部利用客户的信贷资金缴存保证金的;

(三)担保机构未能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担保机构的担保超过规定的放大倍数;

(五)注册资本金不符规定的或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计划或增资控股计划未能落实;

(六)担保机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监管部门不允许的活动。

(七)担保机构将自有资金违规直接向其他企业、个人拆借或被大股东占用等;

(八)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市场的;

(九)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出现逾期代偿,代偿率达到5%或担保损失率高于1%;

(十)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逾期后未能代偿或未能及时代偿;

(十一)担保机构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

(十二)担保机构涉及重大诉讼;

(十三)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定为不能合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暂停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经整改后,风险已经解除并符合规定的,由各行社重新评估、调查、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合作,否则终止合作关系。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合作的担保机构客户应按照银监会、财政部等七部委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提各项准备金和收取担保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3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行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增强经营活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综合反映行社资产营运质量,推动行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发展能力,促进行社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等级管理,是指通过建立等级管理指标体系,对照相应的标准值,对各行社一个会计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行社的等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社等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市场化、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等级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不断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努力实现上等级、上水平,推动全系统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六条 行社等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评价原则。以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为依据,确定全省统一的等级管理指标和标准,公正合理地对各行社进行综合评价。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简化指标考核体系,重点反映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发展实力。

(三)奖惩挂钩的原则。将各行社的等级与员工薪酬挂钩,调动各行社上等级、上水平的积极性,强化等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

  第六条 为确保等级管理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等级评定工作应当以已经内部审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二章 等级管理指标与计分方法

  第七条 行社等级管理的指标具体包括:

(一)资本充足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

(二)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指标。

(三)盈利状况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人均利润额指标。

(四)业务发展状况指标:月均人均存款额、中间业务收入比率指标。

  第八条 行社等级管理的各单项指标计分及加分项加总形成行社综合得分。各单项指标的分值,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

  第九条 省联社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银行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财务指标标准值》、银监部门规定的监管指标标准值以及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各项指标标准值。

  第十条 等级管理评级指标计分方法:

(一)资本充足状况(15分)1.资本充足率 标准值:% 分值:15分

  计分方法:得分=分值÷标准值×实际资本充足率

(二)资产质量状况(30分)2.不良贷款率 标准值:4% 分值:15分

  计分方法: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1分。3.拨备覆盖率 标准值:150%

  分值:15分

  计分方法:得分=分值÷标准值×实际拨备覆盖率

(三)盈利状况(35分)4.资产利润率 标准值:% 分值:10分

  计分方法:得分=分值÷标准值×实际资产利润率 5.成本收入比 标准值:% 分值:10分

  计分方法: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1分。6.人均利润额 标准值:30万元 分值:15分

  计分方法:得分=分值÷标准值×实际人均利润额。

(四)业务发展状况(20分)7.月均人均存款额 标准值:1500万元 分值:15分

  计分方法:得分=分值÷标准值×实际月均人均存款额 8.中间业务收入比率 标准值:5% 分值:5分

  计分方法:得分=分值÷标准值×实际中间业务收入比率 各项指标得分以满本项指标分值为限,扣减分以扣完本项指标分值为限。

  各项指标涉及的业务经营实绩以及指标值、得分的计算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一条 省联社可根据根据财政部门、银监部门规定以及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状况修改各单项项指标计算公式和标准值;可依据各单项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修改各单项指标分值、计分方法;可根据加分项目的引导功能修改加分项目。

  第三章 行社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行社等级的设置及标准: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行社等级设置为一至四级,根据对各指标的综合得分确定其等级。

  一级:综合得分在95分及以上;

  二级: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95分以下; 三级: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5分以下; 四级: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

  第十三条 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发展、外部管理规定等修改行社等级的设置及标准。

  第四章 等级的考评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联社成立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内部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各行社等级的考评结果由省联社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确认。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省联社根据各行社上经内、外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计算各项指标,进行考核计分,确定其本的执行等级。

  第十六条 各行社等级每年考核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各行社应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行为,准确反映经营成果。对弄虚作假的机构,一经查实,按纠正后实际等级执行,已兑现的薪酬全额扣回,并对行社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等级与行社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挂钩。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附件:行社等级管理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行社等级管理指标计算公式说明

  一、资本充足状况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数据来源为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报表。

  二、资产质量状况

(二)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数据来源为省联社业务管理处提供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数据。

(三)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数据来源为业务管理处提供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数据、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报表。

  三、盈利状况

(四)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平均余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数据来源为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收入×100% 数据来源为会计决算报表利润表。

(六)人均利润额

  人均利润额=利润/[(上年末员工总数+本年末员工总数)/2] 利润为在严格执行有关提留、摊销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的账面利润反映为盈利情况下,按以下公式进行调整数:

  利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当年实际计提金额+消化历年亏损挂账。

  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本年应收利息科目余额-上年应收利息余额。

  消化历年亏损挂账=业务状况表中上年利润分配科目借方余额-本年利润分配科目借方余额。

  员工总数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依据劳动人事报表提供,具体为:在岗员工、不符合内退条件的退养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按全数计算,待岗员工按半数计算,符合内退条件退养员工、临时工不列入计算。

  数据来源为会计决算报表业务状况表、利润表,劳动人事报表。

  四、业务发展状况

(七)月均人均存款额

  月均人均存款额=全年各项存款月均余额/[(上年末员工总数+本年末员工总数)/2]。

  全年各项存款月均余额为:(该1-12月各项存款余额之和)/12个月;员工总数计算口径同“人均利润额”。

  数据来源为会计决算报表业务状况表,劳动人事报表。

(八)中间业务收入比率

  中间业务收入比率=中间业务收入/营业收入×100% 中间业务收入取自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数据来源为会计决算报表利润表。

  五、本《办法》规定的各单项指标计算公式适用于行社等级管理评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