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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3篇(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

2022-11-05 08:19:49综合文库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3篇(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3篇(矿山火工品管理制度),以供参考。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1

  目 录

  1、火工品管理办法----2

  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7

  3、岗位安全责任制度---8

  4、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 9

  5、火工品检查制度---10

  6、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12

  7、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13

  8、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14

  9、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16

  10、放炮工工作制度---18

  11、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23

  12、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31

  13、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制度------------------------32

  14、奖罚制度---------33

  第一章 火工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矿(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 组织机构

  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 员:各副矿长、各副总、各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办公室由安全副总(兼)。

  办公室电话:8043

  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责

  一、矿长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 定;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矿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矿总工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矿(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矿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参与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矿安全副总在总工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五、一通三防部在煤矿总工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各煤矿(矿井)的火工品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火工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六、安监科对火工品管理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火工品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煤矿(矿井)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七、生产技术部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矿井生产过程中有关火工 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为火工品管理技术管理提供依据;参与公司火工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三节 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

  第一条、火工品到本矿后,供应部门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同对火工品进行验收入库。

  具体分工为: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专用车卸车现场至火工品库房的警戒和看护,供应部门火工品保管员负责火工品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

  第二条、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验 收

  第三条、爆炸物品到货后,保卫科认真登记数量,由供应部门组织火工品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 贮存、保养

  第四条、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火工品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六条、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 领 退

  第七条、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八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九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 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十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十一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十二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第七章 现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第十五条、火工品领取流程:施工单位开具《领取火工品申请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保管员 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火工品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火工品,火工品领出后由保卫人员安全护送至井口。

  第十六条、火工品清退流程: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火工品,通知保卫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火工品安全护送至火工品库,由火工品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保卫人员护送至火工品库房入库。

  第八章 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

  第十七条、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县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供应部门和保卫科备案。

  第九章 考 核

  第十八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非炮掘工作地点查出私藏火工品的;

(二)对火工品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第十九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使用单位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对没有严格按照“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操作的;

(二)未悬挂作业牌板,违反矿有关炮掘作业程序规定的;

  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情况时拒绝发放:

(一)无证领取;

(二)证件与本人不符。

  第二十一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一)当班剩余火工品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500元;

(二)退库的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元;

(三)日期、班次不符罚款200元;

(四)签名与证件不符罚款100元;

(五)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元。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矿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长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带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重新发放并按价赔偿。

  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

  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企业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

  2、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4、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同意购买火工品的批复文件(必须经煤矿经理签字批准)。

  二、我矿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 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我矿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

  火工品检查制度

  火工品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本矿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火工品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

  二、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三、严格按照库房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四、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

  五、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火工品实行当班领退制度,火工品领退由安全员、放炮员凭调度室出单共同到火工品库房领、退。电雷管必须由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领退火工品时,安全员、放炮员、火工品库房管理人员要详细核实火工品数目、编号、种类等后签字认可,同时由安全员在安全员报表上纪录领退数目,放炮员签字认可。

  七、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十不准”:

  1、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2、无计划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4、无批准领运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箱、药箱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9、酒后领取火工品不准发放;

  10、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

  八、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库房,需进库房的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九、火工品管理人员负责入库质量监督,火工品要妥善保管,坚决杜绝非法购买、制造、转让火工品行为。

  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车辆进入库区。

  十一、火工品库守库员要巡查库区及库房周围,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安机关。

  十二、火工品库守库员要昼夜巡逻,搞好防范保证在值班时间内不酗酒、外出、不会客,严禁与本库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

  十三、火工品库守库员要经常检查防盗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随时清除库区及周围杂草卫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十四、火工品库守库员要认真执行警卫看守制度,对一切不符合规定和制度的加以制止。

  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

  1、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组长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作业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爆破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各工区工区长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工区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以通报。

  5、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6、严格执行作业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7、各作业区,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8、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

  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

  第一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二条、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三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四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五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六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七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米。

  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米。

  6、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2)对发放的火工产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

(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盖州煤矿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为全面加强涉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涉爆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涉爆人员正确做好本职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上岗。

  2、涉爆人员上岗后同所在本矿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涉爆人员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3、人力资源部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审核;计划财务科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

  4、吊销涉爆证件的人员要停止工作,参加“三违”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返还《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

  5、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促进涉爆人员培训学习管理。

  6、涉爆人员培训期间工资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培训工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勤执行矿方考勤有关规定。

  7、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按照矿方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

  8、所有在我矿上班的涉爆证件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9、职工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报销其培训费用。

  10、职工取得相关证件后需从事相关工作岗位至少5年后方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若中途更换岗位(矿方安排的除外)则按实际工作年限比例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11、员工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上岗后,需尽职尽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主管科室科长有权解聘其特殊工种岗位,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扣除其培训费用。

  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

  1、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ldqu o;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4、向井下运送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

  5、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6、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

  7、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8、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9、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10、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11、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2、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发现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

  4、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

  5、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6、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7、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8、本矿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

  放炮工工作制度

  一、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二、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和“一炮四检”制。

  三、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经过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四、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五、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不得手提雷管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六、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七、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时封泥长度不小于,炮眼深度超过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

  八、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爆管放炮和放糊炮、明炮。

  九、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

  十、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检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

  十一、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

  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

  方,并应保持在以上的悬空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

  十二、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十三、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十四、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十五、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检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进行放炮。

  十六、井下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

  十七、放炮后放炮员、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检员亲自撤回,安检员、瓦检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十八、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十九、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检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

  二十、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检员、安检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

  二十一、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二十二、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制。

  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形成短路。

  6、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按规程措施规定。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格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的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时封泥长度不小于,炮眼深度超过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

  8、严禁放糊炮、明炮。

  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

  10、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

  11、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

(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在以上的悬空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

  12、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13、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5、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全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进行放炮。

  16、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

  17、放炮后放炮员、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全员亲自撤回,安全员、瓦斯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19、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全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

  20、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斯员、安全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

  21、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22、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二、一炮三检制度

  1、凡是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有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瓦斯。

  2、专职瓦斯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按章办事,身体健康,不怕惹人。

  3、专职瓦斯员必须经县以上专职培训机构培训并领到合格证者担任。

  4、专职瓦斯员必须在打眼前检查工作面瓦斯,当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批准打眼工打炮眼。放炮员装药前进行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在%以下,即可批准放炮员进行装药。放炮员装药完毕,瓦斯员再次对放炮地点20m以内进行检查,20m以内瓦斯浓度全部在%以下,放炮母线连接要符合要求,通知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带,设好警戒,完全符合放炮规定后,方可换发放炮交换牌。放炮员接到放炮交换牌后方可放炮。放炮后,炮烟散尽,瓦斯员同放炮员一起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工作面瓦斯浓度全部降到规定浓度以下方可进行工作。

  5、专职瓦斯员必须随时将检查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记到自己的笔记本和一炮三检卡片中,并及时填写到一炮三检牌板上,做到“三对口”,让工人随时知道瓦斯浓度情况。

  6、专职瓦斯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

  7、专职瓦斯员每天下班后,必须将“一炮三检”表、瓦斯日报表填写上报通风科。三、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结合我矿的实际生产组织形式,规定为:放炮时,由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三人进行连锁放炮,现将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各自责任明确规定:

  1、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4、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 面的距离,拐弯不少于70m,严禁直线放炮。放炮员、警戒人员和放炮躲避人员都必须躲在有支架、物体等掩体和支护、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完成,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连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人员全部撤出放炮地点后,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然后再放炮。

  6、工作面专职瓦斯员负责工作面的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监督工作面的支护,放炮母线、充填炮泥是否符合规定,煤电钻是否失爆漏电。

  7、班组长负责组织并监督工作面支护、撤人、设警戒工作,直接指导放炮员处理瞎炮。

  8、放炮员负责工作面装药、放炮、火工品的领退、运送和保存。处理瞎炮、放炮母线连线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9、放炮后,工作面专职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帮、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销毁

  1、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

  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2、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3、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4、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⑵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⑶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⑷ 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⑸ 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⑹ 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⑺ 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⑻ 采用的销毁法稍大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⑼ 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⑽ 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甲基离不得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m。

⑾ 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⑿ 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⒀ 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爆炸材料丢失处理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

  3、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

  4、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5、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6、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7、本矿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

  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奖罚制度

  捡除、保管、上交

  1、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2、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3、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5、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6、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奖 罚

  1、由生产科牵头,安检科、供应部门、通风科参与,每半月对爆炸材料库雷管测试、打号和爆炸材料发放管理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库存的雷管,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发。雷管测试的场所、仪器的配备及仪器日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账,将测试结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凡发现库房内台账与实物不符,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通风队建立爆破作业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30日以前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向有关矿领导汇报。

  3、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连线、爆破、处理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配合和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拒不执

  行,爆破工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协调解决。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4、爆破作业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确认无拒爆(残爆)后,当班现场第一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后爆破工方可离开。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验炮,一经爆破工举报,由生产科组织施工单位、通风队、安检科、调度室进行追查,一次对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处罚500元。

  5、如施工区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保留现场,设置好警戒,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安检科,安检科就近联系井下安检员到现场监督拒爆处理;通风队就近调配爆破工,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6、施工区队的当班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7、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量的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100元的处罚,通风队每月对每一个施工区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向生产科提供,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的一项内容。

  8、施工区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一般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当班可以爆破),施工区队必须在两个小班后制定补充措施,通风队按补充措施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9、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处理拒爆(残爆)。岩巷掘进巷道扒矸机以后及煤巷掘进巷道滞后30米以外的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如挑顶、拉底、钻窝、泵窝),必须制定措施,并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0、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所(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爆破后首先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1、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每个工作面每次爆破结束,都必须进行验炮;否则每次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爆破工各处罚500元。

  12、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辱骂、殴打爆破工,一经查实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处罚1000元,并停工到安检科学习15天。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爆破,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13、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炸材料管理及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14、矿保卫科应每月组织一次,由安检科、服务公司参加,对升井人员、更衣室、洗衣房、单位宿舍等地点私存爆炸材料进行突击检查,不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15、通风队给爆破工配足备用脚线,严禁在爆破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对通风队处罚2000元,对爆破工处罚200元。

  16、采掘工作面爆破后出矸、出煤过程中发现残药和残管,应由施工队当班班长和爆破工负责回收,由爆破工统一交到爆炸材料库。

  17、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安检科会同保卫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每发雷管奖50元,每炸卷药奖50元。

  18、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会同安检科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的,对携带雷管者处5000元/发的罚款,对携带炸药者处3000元/卷的罚款,劳务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一年,并对所在单位处元的罚款(每发、卷),对单位领导处1000元的罚款(每发、卷)。

  19、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的除按第18条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20、井下职工拣到爆炸材料后,及时交到井下爆炸材料库,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出具证明,上井后把证明交到安检科,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雷管奖50元/发,炸药奖50元/卷。

  21、井下爆破作业地点所有底板炮眼必须使用阻燃胶带,不按规定使用,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罚爆破工100元。

  22、入井以前爆炸材料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入井以后爆炸材料管理由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保卫科、安检科、生产科每月汇总对各单位处罚情况后,交企管科执行。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2

  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1、火工品管理办法 2

  2、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7

  3、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 9

  4、火工品检查制度 10

  5、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 12

  6、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 13

  7、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14

  8、侯甲煤矿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15

  9、火工品管理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17

  10、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 22

  11、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 24

  12、放炮工工作制度 25

  13、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30

  14、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37

  15、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奖罚制度 40

  第一章 火工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 组织机构

  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经理 副总工程师 各部(室)部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办公室有一通三防部部长(兼)。

  办公室电话:

  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责

  一、煤业公司总经理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业公司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指导参与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副总经理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业公司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程师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五、一通三防部在煤业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的火工品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火工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六、安全监察部部火工品管理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火工品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七、生产技术部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矿井生产过程中有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为火工品管理技术管理提供依据;参与公司火工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三节 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

  第三条、火工品到本矿后,供应部门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同对火工品进行验收入库。

  具体分工为: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专用车卸车现场至火工品库房的警戒和看护,供应部门火工品保管员负责火工品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

  第四条、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验 收

  第五条、爆炸物品到货后,保卫科认真登记数量,由供应部门组织火工品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 贮存、保养

  第六条、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火工品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八条、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 领 退

  第九条、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十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 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十三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十四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第七章 现场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第十七条、火工品领取流程:施工单位开具《领取火工品申请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火工品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火工品,火工品领出后由保卫人员安全护送至井口。

  第十八条、火工品清退流程: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火工品,通知保卫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火工品安全护送至火工品库,由火工品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保卫人员护送至火工品库房入库。

  第八章 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

  第十九条、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县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供应部门和保卫科备案。

  第九章 考 核

  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非炮掘工作地点查出私藏火工品的;

(二)对火工品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使用单位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对没有严格按照“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操作的;

(二)未悬挂作业牌板,违反矿有关炮掘作业程序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下列情况时拒绝发放:

(一)无证领取;

(二)证件与本人不符。

  第二十三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一)当班剩余火工品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500元;

(二)退库的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元;

(三)日期、班次不符罚款200元;

(四)签名与证件不符罚款100元;

(五)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元。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矿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长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带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重新发放并按价赔偿。

  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

  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企业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

  2、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4、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同意购买火工品的批复文件(必须经煤业公司经理签字批准)。

  二、我矿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

  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我矿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

  火工品检查制度

  火工品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本矿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火工品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

  二、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三、严格按照库房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四、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

  五、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火工品实行当班领退制度,火工品领退由安全员、放炮员凭调度室出单共同到火工品库房领、退。电雷管必须由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领退火工品时,安全员、放炮员、火工品库房管理人员要详细核实火工品数目、编号、种类等后签字认可,同时由安全员在安全员报表上纪录领退数目,放炮员签字认可。

  七、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十不准”:

  1、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2、无计划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4、无批准领运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箱、药箱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9、酒后领取火工品不准发放;

  10、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

  八、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库房,需进库房的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九、火工品管理人员负责入库质量监督,火工品要妥善保管,坚决杜绝非法购买、制造、转让火工品行为。

  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车辆进入库区。

  十一、火工品库守库员要巡查库区及库房周围,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安机关。

  十二、火工品库守库员要昼夜巡逻,搞好防范保证在值班时间内不酗酒、外出、不会客,严禁与本库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

  十三、火工品库守库员要经常检查防盗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随时清除库区及周围杂草卫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十四、火工品库守库员要认真执行警卫看守制度,对一切不符合规定和制度的加以制止。

  火工品管理例会制度

  1、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组长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火工品监督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作业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爆破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五、各工区工区长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工区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以通报。

  5、必须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爆破员特种工种证,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6、严格执行作业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7、各作业区,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8、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的要按价赔偿。

  火工品使用审批制度

  第一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二条、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三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四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五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六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七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火工品出入库检查、领退、保管、登记制度

  1、爆破器材库存放爆破器材时,各种雷管的箱子必须放在货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米。

  2、禁止在货架上叠放雷管。

  3、雷管箱距上层货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5、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胺类炸药的高度不得超过米。

  6、库区必须设人守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7、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及数量,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

(2)对发放的火工产品必须履行相关制度及手续,对不符合规定和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

(3)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4)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5)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

  盖州煤矿涉爆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

  为全面加强涉爆人员培训教育

  工作,提高涉爆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规范涉爆人员正确做好本职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上岗。

  2、涉爆人员上岗后同所在本矿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涉爆人员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3、人力资源部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审核;计划财务科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提取及使用。

  4、吊销涉爆证件的人员要停止工作,参加“三违”培训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返还《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

  5、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促进涉爆人员培训学习管理。

  6、涉爆人员培训期间工资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制定的培训工资有关规定执行,其出勤执行矿方考勤有关规定。

  7、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按照矿方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

  8、所有在我矿上班的涉爆证件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9、职工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报销其培训费用。

  10、职工取得相关证件后需从事相关工作岗位至少5年后方可从事其它岗位工作,若中途更换岗位(矿方安排的除外)则按实际工作年限比例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11、员工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件上岗后,需尽职尽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员工,主管科室科长有权解聘其特殊工种岗位,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扣除其培训费用。

  火工品管理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为做好火工品库应急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确保国家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间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特别是发生突发事件,为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特成立火工品管理组织机构:

  二、潜在事故的分析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受到撞击、震动、高温或人为破坏,就可能发生燃烧、易爆事故。

(2)如在管理中出现漏洞,就可能发生民爆产品丢失被盗事故,这些事故一旦发生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3)火工品库是我矿安全保卫的重点场所,特别是雨季来临之际,如果不能将防汛工作落到实处,将会给火工品带来重大隐患,直接影响到我矿的全面安全生产。

  三、危险警报

  火工品库内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拉响报警器报警,仓库管理员立即集合所有库区人员,根据事故情节组织抢救伤员,尽可能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矿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四、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爆破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一)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组 长:范庆丰

  副组长:杜富山

  成 员: 卢学锋、靳乐军、陈育兵、杨青海

  1、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培训人员,如灭火常识、抢救伤员、消防器使用;

  2、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测,确保有效使用;

  3、爆炸发生后根据现场情况应急处理并立即报领导小组。

(二)成立应急救援小组

  队 长:王海兵

  队 员:陈鹏飞、赵一飞、马白亮、王庆锋、郭王飞、郭小杰、李伟、赵 伟、杨 浩

(三)资源的配置(见附件)

《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项目部每月对工区综合评比时例行消防设施、火灾隐患、爆破物品管理详细检查。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现场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或火势蔓延,截断电源、限制用电。

  2、现场人员同时应立即通知项目部主任、矿长和调度,并电话报项目部主任、矿长办公室及调度室;项目部主任电话:;矿长办公室电话:;调度室电话:、。

  3、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准备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设备、设施及器材,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与此同时:

(1)负责组织救护火灾事故而受伤的伤者的责任人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作好标记,应尽量对事故现场和抢救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

(2)在重大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过传真或电话报告至公司安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公司安质部电话:

  公司传真:0

  4、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救援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公司求援,必要时疏散人员。并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下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受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当地政府办公室电话:

  火 警:119

  5、若因火灾、爆炸引起员工伤亡立即启动《员工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医院联系,安排车辆送往救治。

  医院急救电话:120

  6、纠正与完善

  火灾或爆炸事故调查完毕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结合现场扑救情况对该预案进行分析研究,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五)相关记录

  1、火灾事故扑救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2、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3、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清单

  4、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

  1、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ldqu o;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4、向井下运送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

  5、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6、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

  7、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8、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9、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10、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11、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2、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爆破材料丢失的处理办法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发现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卫部门。

  3、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

  4、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

  5、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6、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7、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8、本矿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

  放炮工工作制度

  一、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二、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和“一炮四检”制。

  三、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经过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四、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五、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不得手提雷管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六、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七、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时封泥长度不小于,炮眼深度超过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

  八、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爆管放炮和放糊炮、明炮。

  九、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检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

  十、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检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

  十一、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

  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

  方,并应保持在以上的悬空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

  十二、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十三、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十四、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十五、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检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进行放炮。

  十六、井下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

  十七、放炮后放炮员、安检员、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检员亲自撤回,安检员、瓦检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十八、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十九、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检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

  二十、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检员、安检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

  二十一、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二十二、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制。

  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形成短路。

  6、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按规程措施规定。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格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的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时封泥长度不小于,炮眼深度超过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

  8、严禁放糊炮、明炮。

  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

  10、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

  11、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

(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在以上的悬空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

  12、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5、放炮脚线连接工作由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前安全员、放炮员必须清点人数。放炮要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进行放炮。

  16、放炮都必须采用正向引爆,严禁反向引爆。

  17、放炮后放炮员、安全员、瓦斯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吹散后,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安全员亲自撤回,安全员、瓦斯员确认工作面无任何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8、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检查找出不响原因。

  19、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安全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待清楚,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6)、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放炮安全地点。

  20、放炮时遇到下述情况时,必须重新检查瓦斯后放炮。当放炮准备工作完毕,所有人员全部撤至掩护地点处准备放炮,此时正好停风,放炮员必须立即停止放炮(放炮员应短接母线),待恢复通风后,瓦斯员、安全员重新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顶板情况,特别是瓦检员必须重新检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及回风流瓦斯浓度情况,全部符合《规程》规定,重新执行《一炮四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中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撤至掩护地点重新放炮。

  21、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严禁在盲巷内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22、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二、一炮三检制度

  1、凡是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有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瓦斯。

  2、专职瓦斯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按章办事,身体健康,不怕惹人。

  3、专职瓦斯员必须经县以上专职培训机构培训并领到合格证者担任。

  4、专职瓦斯员必须在打眼前检查工作面瓦斯,当瓦斯浓度在规定范围内时,方可批准打眼工打炮眼。放炮员装药前进行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在%以下,即可批准放炮员进行装药。放炮员装药完毕,瓦斯员再次对放炮地点20m以内进行检查,20m以内瓦斯浓度全部在%以下,放炮母线连接要符合要求,通知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带,设好警戒,完全符合放炮规定后,方可换发放炮交换牌。放炮员接到放炮交换牌后方可放炮。放炮后,炮烟散尽,瓦斯员同放炮员一起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工作面瓦斯浓度全部降到规定浓度以下方可进行工作。

  5、专职瓦斯员必须随时将检查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记到自己的笔记本和一炮三检卡片中,并及时填写到一炮三检牌板上,做到“三对口”,让工人随时知道瓦斯浓度情况。

  6、专职瓦斯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

  7、专职瓦斯员每天下班后,必须将“一炮三检”表、瓦斯日报表填写上报通风科。三、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结合我矿的实际生产组织形式,规定为:放炮时,由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三人进行连锁放炮,现将放炮员,班组长,工作面专职瓦斯员各自责任明确规定:

  1、放炮员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上下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要求条件时,负责布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班组长必须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规定距离的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瓦斯检查员在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在%以下,煤尘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

  4、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联接线进行连结,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拐弯不少于70m,严禁直线放炮。放炮员、警戒人员和放炮躲避人员都必须躲在有支架、物体等掩体和支护、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

  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完成,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连线最后离开放炮地点,人员全部撤出放炮地点后,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然后再放炮。

  6、工作面专职瓦斯员负责工作面的打眼前、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监督工作面的支护,放炮母线、充填炮泥是否符合规定,煤电钻是否失爆漏电。

  7、班组长负责组织并监督工作面支护、撤人、设警戒工作,直接指导放炮员处理瞎炮。

  8、放炮员负责工作面装药、放炮、火工品的领退、运送和保存。处理瞎炮、放炮母线连线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9、放炮后,工作面专职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帮、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销毁

  1、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

  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2、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3、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4、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⑵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⑶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⑷ 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⑸ 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⑹ 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⑺ 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⑻ 采用的销毁法稍大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⑼ 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⑽ 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甲基离不得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m。

⑾ 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⑿ 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⒀ 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爆炸材料丢失处理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

  3、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

  4、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5、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6、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7、本矿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

  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奖罚制度

  捡除、保管、上交

  1、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2、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3、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5、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6、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奖罚

  1、由生产科牵头,安检科、供应部门、通风科参与,每半月对爆炸材料库雷管测试、打号和爆炸材料发放管理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库存的雷管,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发。雷管测试的场所、仪器的配备及仪器日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账,将测试结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凡发现库房内台账与实物不符,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通风队建立爆破作业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30日以前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向有关矿领导汇报。

  3、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连线、爆破、处理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配合和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爆破工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协调解决。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4、爆破作业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确认无拒爆(残爆)后,当班现场第一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后爆破工方可离开。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验炮,一经爆破工举报,由生产科组织施工单位、通风队、安检科、调度室进行追查,一次对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处罚500元。

  5、如施工区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保留现场,设置好警戒,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安检科,安检科就近联系井下安检员到现场监督拒爆处理;通风队就近调配爆破工,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6、施工区队的当班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7、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量的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100元的处罚,通风队每月对每一个施工区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向生产科提供,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的一项内容。

  8、施工区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一般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当班可以爆破),施工区队必须在两个小班后制定补充措施,通风队按补充措施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9、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处理拒爆(残爆)。岩巷掘进巷道扒矸机以后及煤巷掘进巷道滞后30米以外的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如挑顶、拉底、钻窝、泵窝),必须制定措施,并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0、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所(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爆破后首先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1、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每个工作面每次爆破结束,都必须进行验炮;否则每次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爆破工各处罚500元。

  12、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辱骂、殴打爆破工,一经查实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处罚1000元,并停工到安检科学习15天。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爆破,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13、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炸材料管理及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14、矿保卫科应每月组织一次,由安检科、服务公司参加,对升井人员、更衣室、洗衣房、单位宿舍等地点私存爆炸材料进行突击检查,不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15、通风队给爆破工配足备用脚线,严禁在爆破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对通风队处罚2000元,对爆破工处罚200元。

  16、采掘工作面爆破后出矸、出煤过程中发现残药和残管,应由施工队当班班长和爆破工负责回收,由爆破工统一交到爆炸材料库。

  17、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安检科会同保卫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每发雷管奖50元,每炸卷药奖50元。

  18、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会同安检科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的,对携带雷管者处5000元/发的罚款,对携带炸药者处3000元/卷的罚款,劳务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一年,并对所在单位处元的罚款(每发、卷),对单位领导处1000元的罚款(每发、卷)。

  19、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的除按第18条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20、井下职工拣到爆炸材料后,及时交到井下爆炸材料库,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出具证明,上井后把证明交到安检科,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雷管奖50元/发,炸药奖50元/卷。

  21、井下爆破作业地点所有底板炮眼必须使用阻燃胶带,不按规定使用,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罚爆破工100元。

  22、入井以前爆炸材料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入井以后爆炸材料管理由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保卫科、安检科、生产科每月汇总对各单位处罚情况后,交企管科执行。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3

  XXXXX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仓库管理

  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

  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

  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

  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20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50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10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

  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4、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火工品车。

  5、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否则,容器里边必须用坚固牢靠隔板隔开,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四、火工品的使用规定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并持证上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检查联线情况)。

  3、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的铵锑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使装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

  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须经雷管打号机进行编号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放炮员身上。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米。

(4)炮眼深度超过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如果确无其它方法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ygc/“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16、放炮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kgl/bzjs/”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7、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3)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8、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开凿或延伸能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放炮接线盒。电力放炮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jsm/“设计,报矿总yxy/anquangcs/”工程师批准。

  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9、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严格执行“ygc/“作业规程”规定。

  20、放炮器把手、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采掘工作面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当工作面放炮时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工作)。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22、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tsf/”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工作。

  2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2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5、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tsf/“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申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26、其它爆破工作严格按《tml/2011/11/04/.shtml”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ygc/“作业规程”中注明。

  五、销毁火工品的规定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gbz/mabz/”标准的火工品,都应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火工品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活动,并严禁出售或转让。

  3、销毁火工品,必须由火工品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科、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批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执行销毁工作的scs/“安全措施,报矿总yxy/anquangcs/”工程师批准。

  4、销毁方法,一般采用溶解法,适用于溶于水中之后随即失去燃烧与爆炸性能的危险品的销毁。

  5、销毁作业地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攘。

  6、销毁电雷管时,首先将雷管脚线剪下,然后再将无脚线的电雷管包装好放入事先挖好的小坑内,再在雷管包上放2~4个质量合格的炸药卷,并以其中的一卷炸药为引爆药卷,插入合格的电雷管,每次销毁雷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00发。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

  7、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公斤,采用烧毁法销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00公斤。炸毁法进行销毁时,必须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设有自然屏障时,炸毁点周围应设高度不底于3米的防护土围。

  8、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得小于150米。

  9、销毁场不得设置待销毁的危险品储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体,也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10、销毁场应设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应小于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