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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报告共3篇

2022-11-05 22:17:17自查报告

xx年xx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报告共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xx年xx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报告共3篇,供大家阅读。

xx年xx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报告共1

  果树社社保局2012养老、失业保险

  基 金 工 作 报 告

  根据《关于在2013元旦春节期间惠民利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安纠办通[2013]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将我局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运行情况自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xx人,占目标任务数xx人的xx%;失业保险参保人数xx人,占目标任务数xx人的xx%;2012,共征缴养老保险费xx万元,占目标任务数xx万元的xx%;失业保险费xx万元,占目标任务数xx万元的xx%。发放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xx元;发放失业保险金xx元;平均发放居民养老待遇xx人,金额xx万元;平均发放居民养老待遇xx人,金额xx万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安排部署。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 1的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或上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各股室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及时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缴到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保险上解到市社保局,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定期不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局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等股室,安排业务能力强负责把关。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1、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举办培训班、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

  2、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注明原因,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局领导审批方可返款。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二是与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经自查,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安顺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局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确保基金的安全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缴现象发生;我区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三、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

  拒不缴费单位,请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总之,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础工作,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金安全运行的有效途径,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安全。

  xx县社保局 xx年xx月xx日

xx年xx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报告共2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7年5月26日大政发〔1997〕47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团体)、事业单位(含驻连中央、省属、外省市驻连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辞退、开除或解除合同失去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第四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人事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按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介绍、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六条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由国家和单位共同负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贴。

  第八条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缴纳。

  第九条 第九条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全额拨款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有困难,经申请获得市人事部门批准的单位,可以缓缴,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不敷使用时,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

(三)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丧葬费、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四)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

(五)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失业救济金标准按在职公务员中办事员的最低工资的90%逐月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的,从双方共同失业的次月起,每人按公务员中办事员的最低工资发给失业救济金。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按照失业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确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失业救济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三个月,最长发给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再就业满一年后重新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每月发给10元医疗补助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付丧葬费300元。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比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按照上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专项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下达预算指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帐户。

  管理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集体福利费;

(二)办公费、业务费、宣传费、统计费;

(三)设备费、修缮费;

(四)对失业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当年结余部分,转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按规定提取失业保险积累金。积累金的一部分在安全、有效、保证增值的前提下,可购置国库券、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所得本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

  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失业后,单位应填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工作人员失业之日起20日内随其档案及有关材料移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逾期不移交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失业后30日内持《失业手册》、《居民身份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申请失业救济。

  社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待遇,逾期未登记的,不予补发;超过90日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给付失业救济金期满的;

(三)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四)重新就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

(六)服兵役或出国定居的;

(七)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各项待遇,并有权对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少缴或冒领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和退还,逾期不补缴和退还的,人事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处以少缴或冒领额1至2倍的罚款,罚款并入基金。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xx年xx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基金自查报告共3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1、请问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罗洋】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补缴:

  一是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二是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工作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补缴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同时征收其补缴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不征收滞纳金。补缴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在机保试点工作之前的,自试点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在试点之后的,自试点工作后计算。补缴标准: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的保险费。

  三是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保险费。

  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机保局副局长罗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7]406号、川劳社函[2007]512号、川劳社养复[2006]8号内劳社办[2007]147号等文件精神。

  一、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应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请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统筹股游股长】可以继承,参保者的生老病死也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为保证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的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末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退还其法定的续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同志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结余额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请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并提供转帐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到机保局统筹股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来办理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统筹股游股长】按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人事手续后的当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或者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新参保手续:

  1、人事调动(安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4、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编号序号;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6、新录用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人社部门核定了工龄,但没有缴纳社保的,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统筹股游股长】要补缴。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7、从社保转入的缴费年限有间断的,是否需要补缴?怎样补缴呢?

【统筹股长游股长】须要补缴。按照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内机社险[1996]18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须要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以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补缴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及参保缴费前的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为投保年限。

  8、请问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调动的,只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不转移基金。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三、参保人员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出国、升学、解除合同、辞职、辞退、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暂停参保,过去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积存,待重新参保时,扣除中断缴费时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暂停参保相关手续。

(二)终止参保,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同时终上养老保险关系。

  具体手续:本人提供调令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复印件;本人退保申请书;本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转帐所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

  9、从资中机关事业单位调到省外企业单位,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转移统筹基金的12%,否则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办?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从机保转出到社保的,只转个人部分,不转单位部分。对方不接收,只能将机保关系暂停,待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10、调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转移的基金及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内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内机社险〔1996〕18号)文件规定,调出人员基金转移的计算办法为:当年缴费满一年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利息按当年个人缴费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的50%计算。

  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只记本金不计息。

  截至上年末个人缴费金额为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含本息)和当年利息之和,当年利息按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11、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其保险关系还可以继续留在机保参保缴费吗?

【统筹股游股长】不可以。按照内江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70号和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资中府办发〔2011〕163号)有关规定,在我县机保参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必须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到龄退休时,退休的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退管股廖股长】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到龄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先到机保局退管股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然后带上到龄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回到机保局退管股交退休审批表一份,完善该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并由机保局退管股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员送交一份给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如果是工资直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还必须提供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

  13、请问我县现在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办法是怎样的呢?是否全部实行了会化发放?

【退管股廖股长】通过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进步,是方便离退休人员的一个好办法,但要实现全部直发还有一个过程。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处于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退休人员增长快的现状,对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我们将采取分步进行,逐步到位方式进行实施。现在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对于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代发,以后我们将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累积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经济状况逐步实现养老金全部社会化发放。

  1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以把养老金的发放账户从原来存折换到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上吗?

【退管股廖股长】由于乡镇和部分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单位代发,因此,现目前由我局直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将其养老金发放到统一办理的一卡通上,但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除外,因为现在在工商银行没有养老金发放业务。如果要换到一卡通,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将一卡通复印件交到机保局退管股,也可以将一卡通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由单位再交给机保局退管股。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将一卡通的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向机保局提供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户的修改手续即可。

  15、离退休人员工资存折遗失后怎么办?

【退管股廖股长】如果离退休人员不慎将工资存折或卡遗失,请先告知机保局退管股,本人再带上身份证到原开户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再重新开户,将新开户的账号或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单位经办人员向机保局退管股纸质申报即可。也可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新开户的存折或卡到机保局退管股办理即可。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银行账户吗?

【退管股廖股长】这是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就这个问题也咨询过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居住在省内的离退休人员都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账户,而居住在四川省外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银行系统还不能支持跨省开户的工资代发业务操作。也就是说,居住在四川省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账户还是只能在我们当地银行开户。

  17、社保的退休人员工资每年都在调整,我们参加机保的退休人员什么时候调资?

【退管股廖股长】这个问题最近几年都有退休人员在提,的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工改以来一直都没有调整过基本退休费。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是由中央制定的。因此,什么时候能调整,调多少,都只有等上面的调资政策下来了才能知道。

  1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到机保局办理哪些手续?

【退管股廖股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应该即时告知机保局退管股,便于能够即时停发养老金。单位在办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时,须填报《资中县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丧葬费申报表》,到机保局、医保局签字后再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如果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余额的,单位经办人员还须到机保局退管股为其办理支付相关手续。

  19、参加社保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都要到社区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也要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吗?如何进行认证?

【退管股廖股长】需要进行认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存年检。从2013年开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都要进行认证,认证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认证办法为:

(一)居住在本地(内江市范围内)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情况,进行清查,并如实完整填写《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

(二)居住在异地(内江市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邮寄给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按照《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寄回原单位。

  各单位将《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收齐后《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按照《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资料上报时间安排表》上的时间安排上报县机保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0、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触犯刑律的,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其退休工资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按照国家监察部国监[2001]3号的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或者是被采取强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这一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待遇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解答。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纪行为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精神,他们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是这样的:

  如果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如果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层次(也就是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执行;如果是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如果原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精神,如果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在被刑事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如果是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待遇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如果是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的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的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到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如果是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到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