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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范文5篇 合同担保书怎么写范文

2022-10-29 08:15:00担保书

担保合同范文5篇 合同担保书怎么写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担保合同范文5篇 合同担保书怎么写范文,供大家赏析。

担保合同范文1

  甲方(财产保全申请人):

  乙方(财产保全担保人):

  甲方与 纠纷一案,为防止将来胜诉后难以执行或无财产可执行,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担保事项

  甲方申请 人民法院对 标的额人民币 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甲方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需赔偿的,由乙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甲方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之日起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撤诉、调解、判决终结的案件)。

  第三条 担保费和支付方式

  1、甲方应就上述担保服务事项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上述财产保全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法院未能查封、冻结到被申请人任何财产的或法院裁定驳回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乙方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回担保费。

  第四条 甲方需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担保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甲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力签订和执行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

  4、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自行向损失方确认赔偿的内容;

  5、甲方应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复印件壹份供乙方备案。

  第五条 乙方需承担以下义务

  1、乙方向甲方保证具有诉讼保全担保资格。

  2、乙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3、乙方在上述担保标的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财产保全担保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被申请人向乙方索赔,在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乙方代甲方付款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还款之日止,甲方应按乙方垫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六向乙方支付利息。

  2、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3、在案件审理结案之日起,甲方应向法院申请解除乙方的担保责任,在收到法院解除保全裁定书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担保合同范文2

  出借方(甲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担保方(丙方):

  公司全称:

  甲、乙、丙方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利息、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同下)。

  1.2 利息为每月***万元,借款期限***个月,共计***元整。

  1.3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 还款方式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担保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连带责任担保。

  2.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2.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至次日起两年。

  2.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2.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3.2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

  3.3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4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计收延迟违约金。违约金为借款的***%。

  4.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4.2.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4.2.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4.2.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2.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4.2.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收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 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5.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用偿清之日终止。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证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6、 议解决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7、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8、 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吉林市。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范文3

  保函编号: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鉴于该主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承包人一笔金额为 (大写: )的预付款(以下称“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消和无条件兑现的预付款保函。

  我方受承包人委托,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预付款金额的部分或全部的索偿通知时,无须你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立即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不超过 (大写: )或根据本保函约定递减后的其他金额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你方追索的权力。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主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 中止、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根据你方依主合同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作等额调减。

  本保函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抵扣完毕止。 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本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范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保证人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结息,欠息按_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借款和还款

  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贷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4.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本付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2.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3.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4.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必须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借款人偿付。

  5.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或再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并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进行。

  7.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8.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的赔偿金。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同管好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

  5.借款人对专项用途贷款必须落实贷款利息补贴来源,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利息补贴来源单独文书。

  6.借款人不得以银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偿还贷款人以外的债务,以保证贷款的安全。

  7.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改变经营形式行为时,已占用的贷款本息应立即归还;立即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改变后的企业承担或分别承担贷款债务和利息,并办理贷款债务转移手续,同时重新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8.借款到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的,须经保证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9.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供应资金。

  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3.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扣收账户资金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或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3.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均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2.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应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3.借款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变住所时,应于变更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组成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展期还款申请书、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担保合同范文5

  担保合同有以下的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二)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三)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