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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3篇

2022-11-07 04:18:38批复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3篇,供大家参考。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8]49号)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银规发[2008]18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对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了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6%降为5%并逐步取消。其它关于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范围、计费单位仍按宁政发[1985]48号执行。

  二、宁政发[1985]48号文件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解释权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总投资应包含哪些费用请你们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3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90号 二○○五年六月九日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请示》(市物字〔2005〕105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均增幅(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等新增部分)应控制在原收费标准的25%左右。

  2、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周至县哑柏镇、阎良区关山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确定或收取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的比例相应减去天然气或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部分。

  对城市已建成的建筑物,涉及安装天然气、集中供热时,其补交的城市配套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由省消防局监审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由你市统一收取后按3%的比例上缴省财政。

  五、城市配套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六、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对实施方案修改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条控制线”的要求,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