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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3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2022-10-13 14:18:23综合文库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3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3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供大家阅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1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2010〕659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组织制订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

  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基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各类物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应急物资“定点储存、统一标志、分级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应急物资配备规划和购置计划。

  第六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的统一调度。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的应急物资需求,以及储备和使用情况,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应急物资采购、2 储备总体规划和采购计划;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应急物资组织工作。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根据应急物资采购计划,组织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供应商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提供库存短缺物资。

  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提出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专业分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业务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准备及调运工作。

  第七条 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心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公司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企业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

  第八条 应急物资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的种类、数量进行储备。在同级预案中,不同预案所需同一应急物资的,按照不低于单项预案所需的最大量配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企业应分别在每年的成本费用预算中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购置应急物资等需要。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和成本列支的应急物资购置计划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一般每年更新补充一次,特殊情况临时报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或企业(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进行应急物资的定点储备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自行采购和储备的应急物资,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分公司。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实行按标准定量管理,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符合预案要求。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储备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盘库;建立健全各项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应急物资管理制度、管理经费财务核算制度、物资管理核算制度等。

  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第十六条 代储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调拨要求,及时办理应急物资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应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急协调办公室)。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的设施配备和管理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仓储管理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八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物资应标明有效期。

  储备物资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九条 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急物资,应在到期前,由代储单位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剂使用和补充。

  第二十条 由于非人为因素致使应急物资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由代储单位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10日前,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集团公司级应急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初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5%核定本的管理经费,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下达给代储单位。

  管理经费是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集团公司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接收入库、保管维护、组织发送等方面的人工雇用、租用仓库和短途搬运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调拨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应急物资只能在发生突发事件、举行应急演练和危险场所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先动用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在本单位储备物资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五条 代储单位接到集团公司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应急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委托运输的,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应急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事发企业负担调拨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的长途运费,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成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

  第二十六条 使用应急物资储备的事发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出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的,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二十七条 调拨使用的应急物资由事发企业管理。事发企业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使用情况。

  消耗性应急物资调用后,事发企业应按照使用的数量,及时向代储单位补充应急物资库存。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调用后,事发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整理,由代储单位组织检验后回收。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统一配备的具有保质期的消耗性应急物资,在未出库的情况下,超过使用年限时,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补充。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环保部应会同物资采购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定期开展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考核;并应会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应急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挪用、占用应急物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占用应急储备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物资储备重大损毁和丢失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环保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2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2010?659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组织制订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

  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基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应对突发重大事件(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的各类物资。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应急物资“定点储存、统一标志、分级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应急物资配备规划和购置计划。

  第六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的统一调度。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的应急物资需求,以及储备和使用情况,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总体规划和采购计划;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做好应急物资组织工作。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根据应急物资采购计划,组织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等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供应商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提供库存短缺物资。

  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提出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专业分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业务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准备及调运工作。

  第七条 中国石油物资采购中心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公司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企业级应急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

  第八条 应急物资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的种类、数量进行储备。在同级预案中,不同预案所需同一应急物资的,按照不低于单项预案所需的最大量配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企业应分别在每年的成本费用预算中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购置应急物资等需要。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和成本列支的应急物资购置计划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一般每年更新补充一次,特殊情况临时报批。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或企业(以下简称代储单位)进行应急物资的定点储备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自行采购和储备的应急物资,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分公司。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实行按标准定量管理,根据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符合预案要求。

  第十四条 代储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储备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盘库;建立健全各项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应急物资管理制度、管理经费财务核算制度、物资管理核算制度等。

  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第十六条 代储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调拨要求,及时办理应急物资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应集团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急协调办公室)。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的设施配备和管理按照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仓储管理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八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物资应标明有效期。

  储备物资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九条 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急物资,应在到期前,由代储单位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剂使用和补充。

  第二十条 由于非人为因素致使应急物资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由代储单位及时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10日前,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向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集团公司级应急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初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3%—5%核定本的管理经费,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下达给代储单位。管理经费是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集团公司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接收入库、保管维护、组织发送等方面的人工雇用、租用仓库和短途搬运等费用支出。

  第三章 调拨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应急物资只能在发生突发事件、举行应急演练和危险场所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先动用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在本单位储备物资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集团公司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五条 代储单位接到集团公司调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应急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委托运输的,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应急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事发企业负担调拨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的长途运费,并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成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

  第二十六条 使用应急物资储备的事发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接收情况。出现数量或质量等问题的,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二十七条 调拨使用的应急物资由事发企业管理。事发企业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使用情况。消耗性应急物资调用后,事发企业应按照使用的数量,及时向代储单位补充应急物资库存。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物资调用后,事发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整理,由代储单位组织检验后回收。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统一配备的具有保质期的消耗性应急物资,在未出库的情况下,超过使用年限时,由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补充。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环保部应会同物资采购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定期开展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考核;并应会同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应急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挪用、占用应急物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占用应急储备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物资储备重大损毁和丢失的,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环保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们,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10级经济学(2)班的学习委,我叫张盼盼,很荣幸有这次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担任学习委员这一职务的经验。

  转眼间大学生活已经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一直担任着学习委员这一职务。回望这一年多,自己走过的路,留下的或深或浅的足迹,不仅充满了欢愉,也充满了淡淡的苦涩。一年多的工作,让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下面将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学习委员是班上的一个重要职位,在我当初当上它的时候,我就在想一定不要辜负老师及同学们我的信任和支持,一定要把工作做好。要认真负责,态度踏实,要有一定的组织,领导,执行能力,并且做事情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落实学校学院的具体工作。作为一名合格的学习委员,要收集学生对老师的意见和老师的教学动态。在很多情况下,老师无法和那么多学生直接打交道,很多老师也无暇顾及那么多的学生,特别是大家刚进入大学,很多人一时还不适应老师的教学模式。学习委员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沟通的一个桥梁,学习委员要及时地向老师提出同学们的建议和疑问,熟悉老师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再次,学习委员在学习上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有优异的成绩,当同学们向我提出问题时,基本上给同学一个正确的回复。

  总之,在一学年的工作之中,我懂得如何落实各项工作,如何和班委有效地分工合作,如何和同学沟通交流并且提高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当然,我的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比日:有的时候得不到同学们的响应,同学们不积极主动支持我的工作;在收集同学们对自己工作意见方面做得不够,有些事情做错了,没有周围同学的提醒,自己也没有发觉等等。最严重的一次是,我没有把英语四六级报名的时间,地点通知到位,导致我们班有4名同学错过报名的时间。这次事使我懂得了做事要脚踏实地,不能马虎。

  在这次的交流会中,我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带动本班级的学习风气,同时也相信大家在大学毕业后找到好的工作。谢谢大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运营成本,保障有效供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管理包括物资采购计划、实施、仓储、供应等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分级负责的体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生产经营,保障物资供给;

(二)坚持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

(三)规范采购行为,实行阳光采购;

(四)统一信息平台,推行网上采购。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物采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

(三)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

(五)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仓储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归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管理;

(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及运行管理;

(九)指导、监督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物资采购相应工作。

  第七条 专业分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参与业务范围内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编制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计划;

(二)负责物资采购技术标准的制订和重要物资采购方案的技术审查;

(三)依据授权,组织本专业有关物资采购工作;

(四)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

(五)指导、监督归口管理企业物资采购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中心承担集团公司总部集中采购物资的供应保障任务,接受总部物采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宗物资、重要物资、长周期物资、成套设备及大型工程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

(二)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和战略储备物资的仓储管理;

(三)负责所采购物资的质量索赔和供应商售后服务跟踪调查,参与供应商推荐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能源一号网站的运行管理;

(五)总部物采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企业一级采购物资需求建议计划;

(三)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本企业机电产品进口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工作;

(六)依据本企业授权,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

(七)负责本企业物资质检、仓储、配送管理和物资统计工作;

(八)负责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在本企业的应用。

  第三章 采购权限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物资集中采购。总部负责一级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所属企业负责二级采购物资的集中采购。一级采购物资指列入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物资。二级采购物资指未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其它物资。

  第十一条 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的物资,总部物采部可授权所属企业采购。生产建设急需等二级采购物资,所属企业可授权下属单位采购。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目录由总部物采部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一级采购物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总部物采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下列物资可根据需要列入一级采购物资目录:

(一)钢材、水泥、煤炭、油田及炼化用化工产品、通用设备、石油和炼化专用设备等类别的部分或全部物资;

(二)5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物资;

(三)总部机关采购物资;

(四)适合集中采购的其它物资。

  第十四条 总部集中采购分为直接采购、组织采购。其中:

(一)直接采购是物资采购中心直接实施的采购;

(二)组织采购是总部物采部授权物资采购中心、专业分公司或所属企业统一组织招标或谈判,统一确定价格,由所属企业分别实施的采购。

  第四章 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计划分为一级物资采购计划和二级物资采购计划。一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总部物采部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所属企业负责编制。

  一级物资采购计划包括、季度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其中,物资采购计划是全年物资采购的预测计划,季度和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是采购的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须明确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采购方式、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依据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库存、期货等资源进行编制。能够调剂平衡的,不得列入当期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 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由物资需求单位提出,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物资需求建议计划分为、季度和工程项目需求建议计划。需求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历年物资消耗规律和储备定额编制;季度和工程项目需求建议计划应当依据生产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财务预算、供货周期等进行编制。编制需求建议计划应按标准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物资。

  第二十条 一级物资采购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所属企业组织编制物资需求建议计划并上报。其中,次年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当年10月底前、次季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当季季末20个工作日前报采购实施单位,采购实施单位汇总后报物资采购管理部;

  工程项目物资需求建议计划于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20个工作日前经专业分公司审核后上报总部物采部。

(二)总部物采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对上报的物资需求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编制集团公司物资采购计划,下达物资采购实施单位实施。其中次年计划应在11月末下达,次季计划应在当季末前下达,工程项目计划应在需求建议计划提交10日内下达。

(三)工程项目所需物资需要提前采购的,有关采购计划应报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审核。二级物资采购计划由所属企业参照以上程序自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计划已经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生产建设计划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在物资采购计划实施前,可变更物资采购计划。一级物资需求建议计划的变更由所属企业提出申请,报总部物采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物资采购计划变更造成的盈亏,由申请单位承担。对积压物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通过调剂、代用等措施加以利用。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物资供应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统一建立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总部物采部负责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所属企业负责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和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集团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重要、战略物资,选择、培育战略供应商,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保持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供应商和集团公司内部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当优先准入。

  第二十七条

  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由总部物采部组织招标或组织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使用单位评审确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由所属企业组织招标或评审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一、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作。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总部物采部发放,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所属企业发放。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准入证实行有效期制,准入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复审。复审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准入证作废并收回,取消准入资格。

  第三十条 总部物采部和所属企业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交货数量、物资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诚信经营等。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供应商准入证是否继续有效和供应商分等级管理的主要依据,并予以公布。

  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由总部物采部组织有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使用单位考评,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考评由所属企业组织,考评结果报总部物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准入资格,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准入证的;

(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损失的;

(四)有价格欺骗行为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五)因故意、过失提供不合格物资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批准后的物资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第三十四条 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标采购和网上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和网上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招标采购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

  网上采购是指通过中国石油电子商务网进行目录式采购和电子市场动态交易。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通过谈判进行的采购。询价采购是指至少比较三家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唯一供应商处进行的采购。

  第三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节能环保型物资、集团公司内部自产物资、国产物资。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权限负责采购。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应根据需要选聘技术、经济、法律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和审查把关。

  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批。除特殊原因外,合同文本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 采购物资所需资金列入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纳入资金计划管理,具体按投资管理或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物资采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特殊情况下必须预付款的,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

  第二节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应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追究设计选型、供应商选择、采购实施、驻厂监造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一条 采购物资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采购。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设计指定、技术指定、使用指定等方式指定采购特殊物资。第四十二条 除特殊原因外,采购单位应从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或验证。

  第四十三条 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必须明确物资质量标准或要求,约定质量验收方法和质量责任的承担。必要时可约定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采购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物资,所属企业须委托具有监造资质的单位驻厂监造。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重要物资实行质量认可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所属企业对重要物资或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物资,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签订采购合同单位向供应商索赔。

  第三节 价格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物资采购价格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确定,但因价格原因造成采购金额高于批准概算或投资计划的,重新履行采购程序或按管理权限报规划计划部门审核后方能执行:

(一)采用招标采购的,根据中标结果确定;

(二)采用网上目录式采购的,由总部物采部组织制定定价方式,并确定价格;

(三)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通过谈判或电子市场动态交易确定价格,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总部物采部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走势、供求变化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网上产品目录价格。

  第四十九条 总部物采部与战略供应商依据战略合作协议商定价格调整原则与调整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确定物资价格。

  第五十条 总部物采部负责组织建立物资采购价格信息库,对物资采购价格进行采集、汇总、分析、预测和发布,作为确定物资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仓储与供应

  第五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按照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开展库房建设和物资仓储管理工作。仓储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总部物采部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和验收标准,对到货物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

  对直达送料物资,所属企业应及时组织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总部直接采购物资交货地在企业所在地的到货验收由所属企业负责。

  第五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库存储备定额,并对仓储物资数量和质量定期盘点,防止积压和毁损。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证突发性事件的物资供应。

  第五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制定装运、存储、保管和保养措施,防止入库物资质量下降或报废。

  第五十五条 物资出库原则上实行先进先出,按程序发放,做到手续齐全,发放无误。定期组织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配送对账,做到账目准确、账物相符。

  第五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组织供应,需要进行安装或售后服务的,应安排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对生产急需和需要送货的物资应组织配送。

  第五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跟踪物资供应情况,对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区域储备、专业化储备,减少库存占用,定期开展调剂余缺,盘活库存物资,加快周转,减少积压和闲置物资。新组建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库存资源,原则上不再新建仓储设施。

  第八章 物资统计

  第五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所有采购物资纳入物资统计范围。

  第六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物资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对物资购入、消耗、库存、周转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建立物资统计报告制度。所属企业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于每季度后20日内向总部物采部上报上季度物资统计报告,每年2月25日前上报上物资统计年报。第六十二条 物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十三条 总部物采部和所属企业应当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现代化手段,定期分析物资统计信息,提出优化物资采购管理措施。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按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总部物采部与人事部共同确定。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监察,由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采购物资质量监督制度,具体按照《集团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监督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或未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采购的;

(二)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盲目制定采购物资计划造成物资积压的;

(三)擅自采购未授权物资的;

(四)未经批准在供应商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五)采购质量不合格物资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装运物资,造成物资损坏或质量下降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 原油、天然气、成品油采购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境外机构物资采购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